一、项目名称: 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3)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五、许可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六、申请材料
(一)不含前置和专线审批内容的非经营性网站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文件中规定审核材料包括: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网站主办者、网站负责人相关证件复印件;
3.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
4. 企业系统网站备案信息书面文档。
(二)含前置和专线审批内容的非经营性网站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接入提供者为互联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络服务流程:
1、网站主办者向接入提供者提出接入申请。
2、接入提供者向网站主办者预分配IP地址。
3、网站主办者获得接入提供者预分配的IP地址后履行备案手续(网站主办者可自行备案也可由接入提供者代为备案)。
(1)网站主办者自行备案的,网站主办者在收到“备案管理系统”反馈的备案编号后告知接入提供者备案成功,并将备案编号和备案信息一并提供给接入提供者,接入提供者登录“备案管理系统”核实该备案信息,在确认备案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为网站开通接入服务。如果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得开通接入服务,应当督促网站主办者核实相关信息,经备案后方可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2)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的,接入提供者收到“备案管理系统”反馈的备案编号后即可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二)网站主办者委托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ICP备案、备案变更的处理流程:
1、网站主办者将相关ICP备案信息提交给其接入提供者。
2、接入提供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实,在确认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将ICP备案信息导入“备案管理系统”;如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接入提供者要求网站主办者重新填报或补充相关信息。
3、“备案管理系统”对接入提供者导入的信息进行自动核查,经识别没有发现问题的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存在问题的,将相关意见反馈接入提供者。
4、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5、“备案管理系统”对予以备案的,核配备案编号,生成备案电子验证标识(简称电子证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接入提供者;对不予以备案的,“备案管理系统”将不予备案理由反馈相关接入提供者。并通知相关接入提供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
6、对予以备案的,接入提供者将审核意见、用户名和密码及时反馈给网站主办者,并指导网站主办者下载、安装电子证书。网站主办者在接入提供者的指导下及时完成电子证书下载、安装等后续工作,并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
7、对不予备案的,接入提供者及时通知网站主办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或补报信息。
(三)网站主办者自行履行ICP备案、备案变更处理流程:
1、网站主办者向“备案管理系统”输入相关备案信息。
2、“备案管理系统”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信息后,对信息进行自动核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存在问题的,将相关意见反馈网站主办者。
3、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备案管理系统”对予以备案的,核配备案编号,生成电子证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网站主办者;对不予以备案的,“备案管理系统”将不予备案理由反馈相关网站主办者,并通知网站主办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或补报信息。
5、网站主办者收到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后,及时完成证书下载、安装等工作。
(四)涉及前置审批的ICP备案流程:
1、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网络文化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履行ICP备案手续前应获得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
2、网站主办者获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按本细则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相关流程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需向住所(身份证住所/注册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
3、网站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尚未提交审批文件的,不予备案。
4、备案完成后,省通信管理局向相关省级前置审批部门通报网站备案信息。
(五)ICP备案注销处理流程:
1、网站主办者直接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网站主办者直接将备案注销申请提交“备案管理系统”;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接入提供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网站注销申请,同时提交该网站主办者相应的书面委托书。
2、“备案管理系统”收到网站备案注销申请信息后,将注销申请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
3、相关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将相关意见反馈注销申请者。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八、告知方式
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十、联系电话
全国备案咨询电话:010-95169001
备案信息核查电话号码为:010-64079666、66411166、66417766、66418209、66411856、66418012、66418010
各省管局备案咨询电话 (www.miitbeian.gov.cn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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